主題:教師權利義務
(B) 關於試題:5依《教師法 》第十六條有關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的權利? (A)參與協商抗爭 (B) 提供興革意見 (C) 展現專業的爭議權 (D) 協商福利與待遇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16條 (第四章 權利義務)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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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參加教師組織、
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
專業自主、
提供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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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