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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收支劃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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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 全歸於中央及中央統籌--所得稅、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 分配中央及地方--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 地方稅: 分配中央統籌及地方--土地增值稅 在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徵起收入全歸給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田賦、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 全歸直轄市、縣(市)--地價稅、土增稅、房屋稅、契稅 ****************************************** (一)國稅 1.由中央統籌分配 (1)所得稅:總收入10% (2)營業稅:總收入減除3%統一發票獎金後之40% (3)貨物稅:總收入10% 2.遺產及贈與稅 (1)在直轄市徵起:收入之50%給該直轄市 (2)在市徵起:收入之80%給該市 (3)在鄉鎮市徵起:收入之80%給該鄉鎮市 3.菸酒稅 (1)以其總收入之18%按人口比例分配給直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 (2)以其總收入之2%按人口比例分配給直轄市及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 (二)地方稅 1.地價稅 (1)縣:收入之50%給縣;收入之30%給鄉鎮市;收入之20%由縣統籌分配給所屬鄉鎮市 (2)市:全部做為市收入 2.土增稅 (1)在縣市徵起:收入之20%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各該縣市;總收入之80%為縣市收入 (2)在直轄市徵起:全部做為直轄市收入 3.房屋稅 (1)縣:收入之40%給縣;40%給鄉鎮市;20%縣統籌分配給各該所屬鄉鎮市 (2)市:全部做為市收入 4.契稅 (1)縣在鄉鎮市徵起:80%鄉鎮市;20%縣統籌分配給該所屬鄉鎮市 (2)市:全作為市收入 5.娛樂稅 縣在鄉鎮市徵起:100%全部歸給該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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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使用牌照稅國稅地方稅所得稅營業稅田賦統一發票統籌分配菸酒稅財政收支劃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