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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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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 (巿) 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所以通報的直轄市及縣 (巿) 政府的主管機關單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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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