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官助理與司事官之職務內容
關於試題:21 下列何者非屬於司法事務官所得辦理之事務? (A)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及裁判書之製作 (B)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督促程序事件等 (C)辦理拘提管收之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D)辦理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 法官助理職務:(1)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程序之審查 (2)法律問題之分析 (3)裁判書之製作 司法事務官職務:(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3)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4)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5)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前,並製作報告書
關鍵字:
司法事務官、
法官助理、
分析卷證資料、
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前,並製作報告書、
承法官之命、
法律問題、
裁判書、
裁判書之製作、
非訟事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