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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占有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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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占有,乃是對某特定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茲述如下: 1.直接占有(§940):占有人得以自己之意思,直接對某特定物為現實的支配管領。所以,利用占有輔助人(如學徒、僱用人)來管領該特定物者,仍為直接占有人,因為其仍能夠直接以自己之意思對該物為現實之支配和管領。 2.間接占有(§941):基於出質人、出租人、寄託人等類似之地位而將其所占有之物交與他人占有者,自己僅為間接占有人、而質權人、承租人、受寄託人始為直接占有人。因為,此時能夠直接對於該特定物為現實的管領支配者是後者,而前者只能透過一定的法律關係對該物進行管領,而不能親自的進行現實上的管領。 性質:占有人能直接對占有物行使,一定之權利,所以有認為占有乃是一種權力。民法上雖賦予占有人有一定的權利,但那只是對於占有的地位加以保護的結果。更何況占有情形有善意、惡意之分,若說惡意占有人能因他所為之惡意行為而取得特定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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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