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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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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入項目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包括: 1.繳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2.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之稅額 3.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時點:   1.繳納稅款日:現金繳納者   2.年度決算日:暫繳稅款或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 二、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獲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含可扣抵稅額者  時點:獲配股利或盈餘日 三、87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時點:短期票券轉讓日或利息兌領日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撥資本者,依規定減除可扣抵稅額 時點:撥充資本日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上限稅額。 時點:合併生效日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二)減除項目 一、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 時點:分配日 二、87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之稅額 時點: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時點:提列日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給董監事職工紅利所含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時點:分派日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四)不得計入之項目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25規定適用該條規定計算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 二、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配股利或盈餘可扣抵稅額 三、改變為應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前,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繳納屬於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繳納之滯納金、怠報金、滯報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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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股東可扣抵稅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不得計入之項目年度決算日持有期間未分配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減除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累積未分配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