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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東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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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股東 (一)個人股東: 1.國內個人股東應將股利總額合併其他各類所得申報課稅,股利所得所含之稅額可扣抵其應繳稅額,扣抵之剩餘額可以退稅。 2.自民國88年1月起,取得公司開發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不試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二)法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1.公司組織者: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應計入該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機關: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外國股東 (一)個人及法人股東: 1.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不在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2.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所含稅額,其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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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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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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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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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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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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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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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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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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