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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東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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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股東 (一)個人股東: 1.國內個人股東應將股利總額合併其他各類所得申報課稅,股利所得所含之稅額可扣抵其應繳稅額,扣抵之剩餘額可以退稅。 2.自民國88年1月起,取得公司開發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不試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二)法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1.公司組織者: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應計入該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機關: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外國股東 (一)個人及法人股東: 1.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不在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2.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所含稅額,其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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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國股東扣抵稅額本國股東法人股東盈餘淨額股利淨額股東記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