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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由權」及「社會權」性質卻是相互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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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我的初步解理是,部分憲法學者以為近代人權運動的發展,係以爭取「自由權」為主,如強調國家權力不能恣意侵犯個人之自由權,所以主張人民有言論、財產、生命等不能任意受侵害的權利。 總之,有些學者就把上述「受益權」中的生存權、工作權、學習權等範疇予以擴大,然後再加上環境權、勞工基本權等權,而重新定位為所謂的「社會權」。亦即,包括國民的生存、受教育、工作、社會福利、兩性和族群平等、勞動及環境等社會基本權利,就是目前憲法學上所謂的「社會權」。 另Selena函詢提及之「自由權」與「社會權」之區別,則非截然不同,反係既有相異之處,亦有相輔相成之面,如「自由權」係為保障個人私領域生活的自由存在,因此希望干涉國家權力的介入。而「社會權」則是以社會整體生活的和諧為保障目的,因此必然需對居於劣勢地位的特定國民或族群予以特別保障,同時還需積極調整社會正義,以防止新的弱勢國民或弱勢族群再度出現。但「社會權」通常也同時具有「自由權」之性質,轉而亦仍得排除國家權力之干預或請求國家不作為。 舉例來說,勞動權在「社會權」中自由權性質最強,就強調國家權力亦不得任意侵犯勞動者的結社自由權。此外,「社會權」與「自由權」在尊重人性尊嚴的目的上都是相同的。再如,教育權及受教育權中的學習權,若單就其學習的內容、方法及機會而言,本係自由權。然而,學習條件及制度保障之提供則是國家的應盡義務,而為國民的「社會權」,從而學習權的「自由權」及「社會權」性質卻是相互依存的。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56560&article_category_id=1170&article_id=2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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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勞動權受益權國家不作為國家權力之干預國民的生存、受教育、工作、社會福利、兩性和族群平等、勞動及環境等社會基本權利,就是目前憲法學上所謂的「社會權」。學習權尊重人性尊嚴教育權社會權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