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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聲請人請求遺族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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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考這個真的太細了...(不過這是律師司法官的考試....哈..)好像是當時因為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寄存送達的規定, 民事訴訟卻有,聲請釋憲人認為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和訴訟權...後來大法官認為不違憲,但有指示立法機關補定這方面的規定。 「.....立法機關就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未與上開民事訴訟法設有相同規定,基於上開說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所設之程序及方式,雖已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無違於平等原則,然為求人民訴願及訴訟權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允宜考量訴願及行政訴訟文書送達方式之與時俱進,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及人民工作狀況,以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就現行訴願及行政訴訟關於送達制度適時檢討以為因應,併此指明。...」 解釋字號 相關附件 釋字第 667    釋字第六六七號事實摘要聲請人請求遺族撫卹,向國防部提起訴願,經該部94年6月14日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同年月23日送達時,未獲會晤聲請人或依法得代為收受送達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以寄存送達方式,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附近之郵政機關,並依法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及放置。嗣聲請人於同年7月6日簽收該訴願決定書後,於同年9月5日始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94年度訴字第2873號裁定以逾法定不變期間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復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亦經該院以96年度裁字第173號裁定抗告無理由駁回而告確定(下稱終局裁定)。聲請人主張: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未如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致使其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計算因較民事訴訟短少10日,乃認系爭兩規定侵害其訴訟權與平等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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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寄存送達聲請人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致使其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計算因較民事訴訟短少10日遺族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