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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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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償契約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爲對價給付之契約。   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無償契約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契約,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契約。   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2.   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所負之債務具有互為對價(等價)關係的契約。   買賣、互易、合夥、租賃、雇傭、運送、和解[3]等。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契約,此類契約並不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   贈與、保證、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無償的委任等。   3.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僅須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契約。   大多數債權契約、婚約[4]。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4.   要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   各個國家規定不盡相同,台灣法律中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420條)。   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   近代民法隨契約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契約皆屬非要式契約。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hant/%E5%A5%91%E7%BA%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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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單務契約諾成契約不要物契約契約對價意思表示抗辯權有償有償契約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