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司資金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 發布日期:68年11月17日 △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查00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000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並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 由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可知,公司借貸的對象原則上,僅限於公司,或者是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或合夥之行號,其餘的股東或者個人(非獨資商號之個人)是不得向公司借貸;另外,還有一個例外就是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水依照經濟部函釋,因為預支薪資有約定從將來薪水、獎金扣還,所以不屬於一般貸款性質。因而,不受公司法第15條之限制,員工仍可向公司預支薪水。 這題我想應該是,董事長為公司之負責人,而非員工,故無上開例外之適用。
關鍵字:
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之資金、
公司員工借支並無違法、
公司資金、
有業務往來者、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百分之四十、
股東、
融通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