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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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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定:房屋稅,以定著於土地上之房屋及增加建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物,為課徵對象。 (二)釋函: 1.工廠油槽:供作儲存原料或成品之處,具散裝倉庫之性質者,應課徵房屋稅。 2冷氣機:中央系統設備,係附著於房屋及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故應課徵。 3.地下室:大廈地下室係屬於建築物之基層建物,故應課徵。 4.陽台:於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以非屬陽台,其違建尚未拆除前,應課徵。 5.梯間及水塔:梯間及水塔附著於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併入主建物課徵。 6.充氣式羽球館:此為附著於土地上,以膜作為屋頂及牆壁,供人使用之空間,屬建築法中所稱之建築物,故應課徵。 (三)納稅義務人: 1.所有權人:所有人 2.設有典權:典權人 note: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出租者,由承租人代繳,並自租金中扣除。 3.共有房屋:共有人 note:由共有人推一人繳納;若共有人不推定者,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其繳納之稅款超過應負擔部分,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4.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且所有者不明: (1)有使用執造: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2)無使用執照: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 (3)無建造執照:現住人或管理人 5.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 note: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共有房屋之規定。 (四)稅率: 住家用自住或公益出租:目前1.2%,住家用非自住1.5%~3.6%,目前1.5% 營業用:3%~5%,目前3% 非營業用:3%~5%,目前3% note: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按上述房屋稅稅率課徵。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之六分之一。 例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是地方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五)申報: 納稅義務人必須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有關使用資料。 (六)評定: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若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房屋現值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30日內檢附文件,申請重新核定。 (七)評定標準: 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指標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1.房屋使用之建材,區分種類及等級 2.各房屋之耐用年限 3.按房屋周邊之商業交通情形及供求概況,並比較不同地段之房屋買價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note: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依其耐用年限與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 (八)徵收: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為五月份;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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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增加建房屋使用價值房屋稅稅率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