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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Lijphart共識型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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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共識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乃是美國政治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 在1999年所提出,他將民主制度區分為「多數決民主」與「共識型民主」兩大類。其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是, 「多數決民主」是對抗性與排他性的;而「共識型民主」是包容性與妥協性的, 李帕特的共識型民主制度設計包括以下各點: 1、國家型態:聯邦國或單一分權國。 2、憲法:剛性成文,須國會絕對多數才可修改,而少數族群有否決權。 3、行政權:多黨組閣的巨型聯合政府,符合多元民意需求。 4、立法權:實質兩院制國會,保障地方與少數團體。 5、司法權:有違憲審查制度,避免行政權迫害與防止立法權多數暴力。 6、政黨:多黨制體系。 7、政黨之間為多面向競爭。 8、選舉:比例代表制,對小黨較公平,適合分歧社會情況。 9、民主:以直接民主輔之,支持公民投票。 參考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7146&prev=37150&next=37145&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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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兩院制共識型共識型民主分權分歧社會剛性包容包容性與妥協性的多數決民主多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