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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繼承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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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課期間:一般5年;限內未報、故意7年 1.已申報: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五年。 2.未申報: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者,自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7年。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核課期間5年。 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5年。 徵收期間:一律5年 1.原則:自稅捐「繳納期限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 2.變更:應徵之稅捐,有第10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規定事情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   例外:於5年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況者不在此限: (1)已移送強制執行 (2)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 (3)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尚未結案者 3.應扣除下列期間: (1)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2)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 ◎移送強制執行之「徵收期間」計算: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未執行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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