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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稅捐保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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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其為營利事業者,並通知主管機關不得為註銷或減資之登記。 3.納稅義務人有隱匿、移轉財產、逃避稅捐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執行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已提供相當之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4. (1)金額:其稅款及已確定之罰緩數已達100萬以上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稅款及已確定罰緩數已達200萬以上之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除已提供相當之擔保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note: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境內居住之個人為150萬;境內營利事業為300萬。 (2)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禁止移轉、設定、註銷、假扣押者,財政部不得函請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3)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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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個人為150萬境內營利事業為300萬欠繳營利事業移轉或設定稅捐保全稅捐稽徵機關行政救濟程序註銷或減資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