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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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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動所得:減半課稅 1.自力經營林業所得→成本費用率為100% 2.受雇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報酬者→薪資所得 3.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所得稅法§4-3部分→其他所得 4.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給予之補償→其他所得 二、隱含性所得:未列入課稅範圍 未透過貨幣交易,難用貨幣設算價值者,如,家庭主婦的付出 三、實物所得: 1.自政府領取之實物配給→免稅 2.其他實物所得→課稅 四、非法所得: 1.負返還義務之非法所得→免稅 2.不負返還義務之非法所得→課稅 五、公式型所得: 1.出租固定資產(土地除外)→無法列舉支出憑證者,以57%為租賃所得 2.房屋交易所得→以特定百分比核定 3.執行業務所得→依財政部頒布標準執行 4.自力耕種、養殖→100%為必要費用 六、福利性所得: 1.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費→應稅 2.公教人員按月領取之水電費津貼,無須檢具報銷者→應稅 3.公教人員教育補貼費→應稅 4.公司發給員工之免費布料,由員工自由加工,非實報實銷者→應稅 5.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其他收入分配給員工→應稅 6.逢年過節獎金→應稅 7.伙食津貼(含加班誤餐費),每月在2400以下→免稅 8.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或其家屬為受益人,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以下者→免稅 9.公教人員所領水電費津貼,檢據報銷者→免稅 10.公教人員子女在校成績為一定條件發給之獎學金→免稅 11.公教人員所領之服裝費為實物配給→免稅 12.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外出執行職務,而由雇主按日計算給付之食宿費用,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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