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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十大類綜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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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所得: 股東所獲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獲配之盈餘總額;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個人一時貿易盈餘;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 二、執行業務所得: 收入超過18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費用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餘額申報課稅。 三、薪資所得: 計入:凡軍、公、教、警、公私立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紅利、歲費、獎金、及各種補貼。 不計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加班費等,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因學術教育而自國外聘請之人員,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其由外國機構給付之薪資。;自願提撥勞退基金,每月於6%的額度內。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種、漁、牧、林、礦之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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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其他所得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所得營利所得盈餘總額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綜合所得股利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