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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申請歸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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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歸化基本要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警察紀錄】→免附:*14歲↓     * 依親居留(配偶)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免附:*隨同之未婚未成年子女     *外僑永久居留證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5年:200小時 or 70分     *5年&第5條:100小時 or 60分   *配偶:72小時 or 60分    *65歲↑:72小時 or 50分 ※短期特殊要件 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可立即申請 一、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之未成年人 二、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皆出生 三、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四、經行政院核准之殊勳歸化 ※準國籍證明:向住所地戶所申請層轉內政部核發,有效期限2年,費用200元---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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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內政部外國人申請歸化二年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一百八十三日準歸化國籍申請書三年無國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