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申請歸化要件
國籍法 ※歸化基本要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警察紀錄】→免附:*14歲↓ * 依親居留(配偶)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免附:*隨同之未婚未成年子女 *外僑永久居留證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5年:200小時 or 70分 *5年&第5條:100小時 or 60分 *配偶:72小時 or 60分 *65歲↑:72小時 or 50分 ※短期特殊要件 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可立即申請 一、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之未成年人 二、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皆出生 三、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四、經行政院核准之殊勳歸化 ※準國籍證明:向住所地戶所申請層轉內政部核發,有效期限2年,費用200元---已刪除
關鍵字:
內政部、
外國人、
申請歸化、
二年、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準歸化國籍申請書、
一百八十三日、
無國籍人、
三年、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