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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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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3 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 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 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 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第 394 條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 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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