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教師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   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   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A)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C)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都是第七條與第九條的規定,所以需經過教評會2/3出席、1/2通過才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教師法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續聘停聘教師聘任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