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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訴權時效期間&行刑權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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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18 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分別為幾年? (A)追訴權時效 20 年,行刑權時效 30 年 (B)追訴權時效 10 年,行刑權時效 15 年 (C)追訴權時效 5 年,行刑權時效 7 年 (D)追訴權時效 30 年,行刑權時效 40 年 訴權時效期間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 拘役或罰金者,五年。」 行刑權時效期間 行刑權時效期間 刑法§84第1項規定: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五 拘役或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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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十年二十年刑法十年以上時效期間有期徒刑消滅無期徒刑行刑權行刑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