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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學大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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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學之意義 法學=權力學 二.法系 (ㄧ)大陸法系: (歐陸/羅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  1.以民法為基礎 2.我國、日、德、法歐陸諸國 (二)海洋法系: (英美/習慣/判例/普通/不成文) 1.美國憲法為第一部成文憲法; 2.英、美、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香港 (三)中華法系: 1.以刑法為基礎 2.創始:以道德為法律基礎 3.成熟:<周禮>集公、私法及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大成; 李悝.<法經>-使我國進入成文法(實證法) 4.光大:<唐律>影響東亞各國-朝鮮、日本、越南(安南) 5.變革:清末。負責大臣-伍廷芳、沈家本。目的:廢除領事裁判權。 *承襲他國之法:先日後歐陸 1.民法:德、瑞、法 2.刑法:德、日 3.商法:美 4.家暴法:美 (四)回回法系: 宗教近似法律:可蘭經 (五)印度法系: 1.重視階級制度 2.目前已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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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世界法系以刑法為基礎大陸法系成文法朝鮮、日本、越南(安南)權力學法學=權力學法系法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