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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的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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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發函與古董商乙表示「所持古董花瓶一只50萬元名畫一幅10萬元」願一齊出售。試問? 題目:   乙致函甲表示願買後,得知於他處能以更便宜價格購得,   故立即以限時書函  撤銷原來那封信但卻遲到,則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解答:   1.  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視甲是否即發遲到之通知而定... 按,甲發函與古董商乙表示願出售古董花瓶與名畫,為要約 乙致函甲表示願買,為承諾 乙復以限時書函撤銷原來那封信 (撤回承諾) 但卻遲到,為撤回承諾通知之遲到...   依民法163條準用第162條: 「撤回承諾之通知,其到達在承諾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 (即,要約人) 可得而知者,相對人 (要約人) 應向為承諾之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 (要約人) 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因此若甲不發或怠發遲到之通知,則乙之承諾確定撤回,甲乙間買賣契約不成立 若甲即發遲到之通知,則乙之遲到的撤回承諾不生效力,買賣契約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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