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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給付.形成.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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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的連結內容   一、民事訴訟有三種類型;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 二、給付之訴是原告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白話講就是原告要求被告「做些〈或不能做些〉什麼事」,這些事可以是一定金錢或一定物品的給付,或是某種行為〈例如:幫我剪頭髮、幫我報所得稅等等不一而足〉。至於形成之訴,其目的則不是原告要被告做些什麼事,所謂的「形成」,意思就是要去形成一個什麼東西,這個什麼東西就是「法律關係」,所以形成之訴是要去「發生、變更、或是消滅」一個法律關係。例如,「請求裁判離婚」是要去消滅一個婚姻關係,所以請求裁判離婚之訴是形成之訴。 三、原告在給付之訴中所主張的是「請求權」,而在形成之訴中則是主張「形成權」。「請求權」是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而「形成權」則是為了要去「發生、變更、或是消滅」一定的法律關係。所以這兩者判斷也可以在時間先後順序上做區別。〈附帶一提的是,形成權的行使有些不需要用訴訟方式【只要用意思表示就好】,有些是要用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裁判。「解除契約」是讓因契約而生的法律關係消滅,所以解除契約的權利是一種形成權,而且是用意思表示就好;至於請求裁判離婚則是請法院消滅婚姻關係,所以請求裁判離婚的權利是一種必須藉由訴訟而行使的形成權〉。 四、第一個問題你已經說是請求返還價金,所以這應該是「給付之訴」。至於原告在請求返還價金之前的「撤銷買賣契約」,的確是一種形成權的行使,但這種形成權不需藉由訴訟方式。所以,順著題目的意思,原告想必是已經以意思表示撤銷了雙方的買賣契約〈這部分是形成權的行使,但不是藉由訴訟方式〉;然後請求被告返還價金〈這部分藉由訴訟方式,所以是給付之訴〉。 五、第二個問題跟第一個問題一樣。原告先解除契約〈非以訴訟方式行使形成權〉,然後請求實現解除契約後的法律效果〈給付之訴〉。 六、最後,再舉一例;原告請求裁判離婚,而且要求被告給付贍養費。請求裁判離婚的部分是「形成之訴」,請求給付贍養費的部分是「給付之訴」。如果原告只請求裁判離婚而已,那就是單純的形成之訴;如果雙方是先協議離婚了,但在離婚協議中沒有談到贍養費,原告後來想想不妥,還想要贍養費,跑去法院告要被告給付贍養費,那就是單純的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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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形成之訴給付之訴10民事 固有確認之訴裁判離婚返還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