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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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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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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條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第 10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 105 條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 告於立法院。 第 106 條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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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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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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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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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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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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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
、
監察院
、
立法院同意任命
、
總統提名
、
行政院提出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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