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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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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條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第 10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 105 條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 告於立法院。 第 106 條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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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個月內審計長不得兼任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法律監察委員監察院立法院同意任命總統提名行政院提出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