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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聲請支付命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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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第 515 條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 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第 519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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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個月內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命令失其效力應不訊問債務人支付命令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