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確定判決之效力
(C)§401Ⅰ→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故即使第三人無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401既判力主觀範圍之規定,第三人仍受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拘束 相關判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8 年上字第 2521 號 確定判決,對於當事人及訴訟拘束後為當事人之承繼人,俱有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3 年上字第 1567 號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承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繼承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承人在內。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71 年台抗字第 8 號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倘現時占有執行標的房屋之第三人,係本案訴訟繫屬後為再抗告人之繼受人,或為再抗告人占有前開房屋時,自不能謂非本件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之人。
關鍵字:
確定判決之效力、
第三人仍受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