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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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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 一、定  義: 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二、法源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 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三、核課期間如何計算,特將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 A公司於98年5月20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因此自申報日起算5年內為其核課期間,亦即至103年5月19日止,除非A公司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形,否則103年5月19日以後,縱經發現97年度有應徵之稅捐,亦不得再行補徵;但A公司如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則其核課期間應為七年,亦即在105年5月19日以前,仍可補稅及處罰。 另A公司如未在規定期間(98年5月31日)內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則其核課期間應為七年,自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七年,即在105年5月31日前發現有應徵之稅捐,國稅局均可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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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核課期間申報日七年五年印花稅故意核課期間如何計算稅捐稽徵法第21條稅籍底冊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