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非常上訴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六 編 非常上訴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2 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3 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 444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445 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 446 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 447 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 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 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第 448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 不及於被告。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非常上訴判決駁回利益審判權撤銷檢察署無理訴訟程序非常上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