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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軍人犯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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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 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5 條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 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 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第一條(適用範圍)   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A)已非現役軍人(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去-普通法院 第五條(軍事審判標準及他管之移送)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軍審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B)發覺時是現役軍人 (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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