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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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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 **************************************************************** 著作財產權有哪些種類 (一)重製權: 重製,指的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是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都算是重製。著作人除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表演人也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的權利。 (二)公開口述權: 公開口述,指的是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的權利。 (三)公開播送權: 公開播送,指的是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的廣播系統傳送訊息的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的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的廣播系統傳送訊息的方法,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也都算是公開播送。著作人除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的權利。但要注意的是,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的表演,如果再公開播送,就不適用上述規定了。 另外,著作財產權人投稿在報紙、雜誌或是授權公開播送著作,除了另有約定外,就推定只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的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其他權利則沒有影響。 (四)公開上映權: 公開上映,指的是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的方法在,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的權利。 (五)公開演出權: 公開演出,指的是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如果是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同樣屬於公開演出。著作人除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權利。表演人也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的權利。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的話,就不在此限了。另外,如果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著作人可以請求公開演出的人支付使用報酬。 (六)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指的是以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可以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人除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的權利。而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的表演,也專有公開傳輸的權利。 (七)公開展示權: 公開展示,指的是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而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權利。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可以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八)改作或改改編權: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的權利。但是表演就不適用囉。 (九)散布權: 散布,指的是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人除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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