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學學派
(A)自由法學派的主要觀點是:傳統的概念論和形式主義法學所強調的法律邏輯是虛構的幻想;法官要忠於成文法規定,但在規定含糊不清,或在立法者顯然也不會接受這種規定時,法官應有創造法律的某種自由裁量權,根據正義原則進行判決。 (B)又稱社會法學,二十世紀以還,進而以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從事法學之研究,探求法之一般原理,法學上泛稱之為社會法學。其中如:機械論的社會法學,從數理科學的機械法則解釋法律之存在原理;人種學的社會法學,從人類天演進化的法則解釋法律進化的原理;心理學的社會法學,以社會心理現象說明法律現象。 要之,社會法學具有如下之特質:一、破除十九世紀抽象法條之研究,重視法律之實際效果;二、主張法律得由意識制定,亦得由人類之理性及經驗產生;三、法律有其社會目的;四、依功能的角度視法律為達一定社會目的之方法、手段;五、各持其不同之立論基礎及社會學研究方法,從事法學之研究 (D)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又叫作「規範法學」「概念法學」。凱爾森認為純粹法學的對象是關於實在法的一般理論,即研..
關鍵字:
實際效果、
忠於成文法、
意識制定、
服從關係、
正義原則、
法學學派、
社會法學、
社會科學、
純粹法學、
自由法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