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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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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基本國策)   (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2)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3)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4)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8)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9)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10)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11)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2)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3)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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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民就業基本國策社會救助企業化全民健康保險兼籌並顧婦女實質法律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