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律解釋方法
(1)文義解釋方法:法學的文義方法與一般所稱「文理解釋」約略相當,必須與文法學的、字源學的及專門名詞學的知識結合使用。若能正確使用,將是所有解釋方法中最具說服力的一種,因此乃有所謂「字義的優先性」之說法。 (2)歷史解釋方法:亦即援引制憲資料,比較憲法草案的修改過程,以探求制憲原意,從而作成憲法解釋的方法。 (3)論理解釋方法:以概念含義(不是文字含義)、關聯性的比較,並借助推理法則,所作成的解釋,即稱之為論理解釋方法。 (4)體系解釋方法:體系解釋乃是論理解釋的更進一步,以法條的功能及在整個法制中的地位為基礎之方法。尤其在解決法條相互間矛盾所形成的規範衝突時,常須應用這種途徑。 (5)目的解釋方法:目的解釋方法以考量法之客觀目的、歷史變遷過程及法規範對相關者利益的評價為其取向。運用目的解釋方法的結論,若與文義解釋不符時,應該以更高的法原則作為正當性的基礎。若謂體系解釋是解決「規範衝突」的方法,則目的解釋便是解決「價值衝突」的不二法門 (吳庚,1990:4-5)。
關鍵字:
字義的優先性、
客觀、
援引制憲資料、
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方法、
概念、
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方法、
目的解釋、
論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