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精修 (三)  : 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j無過失責任』。分別說明如下: (一)製造者的義務: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製造者的義務有: 1. 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第一項) 2.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二項) (二)製造者的責任: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三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只要有違反義務的事實發生,即須負責,而不問企業經營者有無故意或過失,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即使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亦只能作為減輕賠償責任之事由而已。 (三)製造者應負無過失責任之要件: 1.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巿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後流通進入巿場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始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負『無過失責任』。 2. 企業經營者在《消費者保護法》施 行後,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巿場時,具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即具有缺陷)者,即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如 商品或服務於提供時未具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而係由於消費者不當使用等其他因素所致損害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損害賠償責 任。 二、新修正的《民法》第191-1條明文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採取「過失責任」,將舉証責任反轉,。黃立教授認為此一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相較有以下不同:   民法第191條之1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責任   普通法 特別法優先適用,但並不排除請求權人引據民法而為主張   仍採取過失責任,僅將舉証責任反轉 無過失責任   受「通常使用或消費」限制 受合理使用期待與科技抗辯限制   任何人只要因使用或消費商品受損害,亦可適用。在企業間銷售之產品,亦有本條之適用。 僅限於消費關係或使用或消費之第三人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無過失責任生產製造者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