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修憲」三項要件
剛性憲法的意思不是這樣吧,只是比較上難易度問題並不是不應隨時發動喔 所謂剛性憲法是指修改憲法的程序較法律困難,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也不同於普通法律者 A選項查了一下【參自國改研究報告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2/CL-R-092-052.htm】 其中一段: 綜觀憲法學者的意見,所謂「修憲」,基本上必須維持三項要件;(一)遵守既存憲法所訂的修憲程序、(二)僅得為「部分(條文)修訂」、以及(三)修訂的內容亦不得逾越憲法基本精神所構成的「修憲界限」。相對而言,若出現(一)憲法變遷的程序脫逸既存憲法規範、(二)「全部(條文)修訂」、(三)修憲結果已脫逸「修憲界限」的實質規範等任一情形,則均屬事實上的制憲行為。惟何者構成「修憲界限」的具體內容並無定論,同時,若既存憲法中並無「禁止修改(條文)規範」的規定,理論上亦不應排除「全部(條文)修訂」的可能性,較不具爭議性的條件僅餘「是否遵守既存憲法所訂的修憲程序」耳。因而,有學者就明確指出:「制憲是政治行為,屬於超實定法的範疇,不受既存憲法的規範;修憲是法律行為,必須依憲法所訂程序為之。」 還有這題並沒錯答案是B
關鍵字:
不得逾越憲法基本精神、
修憲、
修憲」三項要件、
修憲界限、
修憲程序、
制憲、
剛性憲法、
政治行為、
法律行為、
部分(條文)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