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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程序法-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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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考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新進行」(程序重開)。選項(B)即為第128條第1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之規定。其次,若行政機關予以否准人民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者,該「否准」之性質本有「重複處置(分)」說與「第二次裁決」說之不同見解。對此,實務見解「98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法律問題15」的多數意見認為:「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若行政機關第一階段即認為重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拒絕,就沒有第二階段之程序。上述二種不同階段之決定,性質上皆是新的處分。」據此,(C)(D)兩則選項均屬正確。 節錄自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0708.html 從上面大家的回答看下來,了解了重複處分和第二次裁決之決定都是屬於新的行政處分, 但我還是看不太懂(D)選項, 9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的多數意見認為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有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即認為重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拒絕, 就不會再有第二階段的程序。 這個第一階段指的是重複處分,而第二階段是第二次裁決? (D)行政機關如否准其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申請,該否准行為為第二次裁決。要怎麼判斷這是第二階段已進入實體審查的否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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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撤銷程序程序重新進行第二次裁決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裁決重複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