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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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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7(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 行政程序法§123(合法的行政處分→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詳解以大法官某段摘錄解釋~~~ #699大法官釋憲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 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符憲) 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 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 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 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 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 手段尚未過當。 綜上所述, 尚難遽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也就是警方(基於公共利益)採取的法律措施是合法的 (合法 → 廢止)   又於核發駕照屬於(受益處分),所以本題選 (C)廢止原受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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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基於公共利益撤銷比例原則行政處分釋字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