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正犯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目前我國刑法對正犯的法源乃係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那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要如何判斷呢?一般實務認定須具備下列的要件: 一.犯意之聯絡-共犯相互間要有一同犯罪的意思及決意, 二.行為之分擔-共犯間就犯罪的行為須一同實施或分工合作。反之,若未具備上述要件,即無可能符合犯罪之正犯。 30年上字1781號判例「刑法上之從犯,係指僅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另25年上字2253號又云:「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資料來源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799 網址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主觀之犯意共犯客觀之犯行從犯正犯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25年上字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