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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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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4 以下何者非屬我國憲法賦予總統之權力? (A)統帥權 (B)宣戰權 (C)發布緊急命令權 (D)法律案之否決權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57條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決議之重要政策變更、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除重要政策變更外,其餘決議案於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在內閣制國家,當內閣提出的重大政策及其法案、預算案不被國會認同時,此即暗示不信任,內閣得發起信任投票向國會攤牌;如國會表態不信任,內閣辭職或解散國會舉行大選。在中華民國憲法則換成總統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由於憲法規定緣故,否決權普遍被稱作「覆議權」。張君勱參與制憲稱為「修正式內閣制」,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將覆議案加入暗示不信任的色彩;但時任立法院長孫科則認為是「修正的總統制」。無論如何,總統覆議核可權建立在其公佈法律的權力基礎上,跟內閣基於國會的信任相異,不宜以覆議方式掛鉤。 1997年修憲停止適用第57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另設立法院不信任投票,將覆議權單純化,適度釐清兩者不同概念。 自從行憲以來,截至2013年6月,行政院共計提法案覆議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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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之權力否決否決權宣戰權憲法我國法律案之否決權發布緊急命令權統帥權賦予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