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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法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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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一)錯誤的意義 錯誤者,犯罪行為人主觀希望發生的事實(犯意)與實際發生的事實(結果)不一致,稱為錯誤,而當此種錯誤發生時會影響犯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二)錯誤的類型 一般學理上的錯誤可以分成:構成要件錯誤、違法性錯誤。而構成要件錯誤又可以分成:打擊錯誤、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而違法性錯誤又可分成:容許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前者是對阻卻違法的法律誤認、後者則是事實時誤認。依據上所述考生唸到這裡還能不頭昏者鮮少所以筆者不建議這樣念而是將所有的錯誤予以公式化、類型化分述如下:  1.客體錯誤: 所謂客體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所欲犯罪的標的(客體)產生誤認所造成的。如誤要殺甲卻將乙誤為甲而殺之,此時要殺人的犯罪故意與一般殺人是一樣的但目標卻殺到不是想像中的那一位。如何解決此一錯誤?看被害法益是否相同,是則仍以故意犯論。不是則依刑法第55條來從一重處罰。 ●經典考題: 甲欲殺其仇人乙,在暗夜之中卻將乙的狗當成乙而殺之,此時如何論處? A.殺人既遂 B.殺人未遂 C.毀損既遂 D.過失毀損 答案是B。 簡單記憶法:誤A為B或是誤狗為D。   2.打擊錯誤: 是犯罪行為人對於犯罪被害標的(客體)認知正確,但是手法上卻出現錯誤而造成別的法益被害。如要殺甲,卻誤中身旁的乙,認識客體正確,卻因為打擊失誤錯殺旁人。 對於此種錯誤如何處理?此時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的想像競合犯行為構成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  ●經典考題: 甲欲毒死乙,而在乙家之水中下毒,沒想到乙的狗先行將水喝光並且死亡,此時應如何論處? A.故意毀損 B.殺人既遂 C.過失毀損與殺人未遂從一重 D.只論殺人未遂 答案是C。簡單記憶法:見A打B。   3.因果歷程錯誤: 犯罪之結果與行為人所想的一樣但是過程與行為人所想的不完全一樣。如甲殺乙後,以為乙死了,將乙丟到大海,經法醫檢驗,乙是生前落水之情形。解決方式:一行為說成立故意犯。雙行為說前行為未遂後行為過失數罪併罰。  ●經典考題: 甲之乙不會游泳欲將乙溺死,遂將乙奮力丟下橋欲將其溺斃,結果乙先撞上橋墩死亡後再掉入水中事後經法醫驗證為死後溺水,應如何論處?  A.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從一重 B.僅成立殺人未遂 C.論以殺人既遂既可 D.成立兩個殺人既遂 答案為D。 簡單記憶:是溺死還是撞死。  4.誤想防衛: 乃是犯罪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的前提是時產生誤認所造成。如甲以為想替自己拍掉肩上頭皮屑的乙要打自己,將乙推倒,乙摔傷骨折。如何解決?依過失犯論之。  ●經典案例: 甲在捷運上,眼見一名因撫摸女子臀部,女子表情不悅,狀似不敢聲張,甲以為女子遭到侵害趨前賞給男子一記耳光,男子臉頰腫大;事實上,是一對情侶因故嘔氣,男子為示好,安慰女子此時應如何論處? A.論故意犯 B.僅成立過失犯 C.故意與過失雙行為犯 D.故意過失想像競合犯 答案為B。 簡單記憶法:誤義而勇為。  5.法律認知錯誤: 行為人所認識刑法法規與實際規範不相一致。如荷蘭人在我國誤為大麻與其本國一樣皆為合法。如何論處?即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經典案例: 某甲誤以為保護動物法僅包括珍貴動物不知貓狗也在其中,此時應如何論甲之虐狗行為? A.無罪 B.有罪是過失犯 C.有罪是故意犯但可以減輕 D.有罪故意犯並且不可以減輕 答案是C。 簡單記憶法:不知者亦有罪,但可以按情節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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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因果歷程錯誤客體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容許錯誤打擊錯誤第 10 條所謂之公務員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