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家庭教育法
關於試題: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稱為(A)親職教育 (B)子職教育 (C)性別教育 (D)倫理教育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兩性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關鍵字:
子職教育、
家庭教育法、
性別教育、
親職教育、
倫理教育、
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