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師法
依教師法第 30 條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為(A)分為二級(B)分為三級(C)專科以上學校分為三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兩級(D)專科以上學校分為兩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三級 第 3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第 3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 決定者亦同。 關於試題:依教師法第 13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長期聘任之任期為(A)五年(B)七年(C) 十年 (D)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第 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關鍵字:
教師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