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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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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權,又稱「社會基本權」(社會權)。   受益權與社會權: 關於基本人權的分類,主要有兩種:一、自由權、平等權、受益權、參政 權;二、自由權、平等權、社會權、參政權。因此,學界在自由權、平等權、 參政權的劃分較為一致,但在受益權或社會權方面的劃分則不盡相同。其主要 內容說明如下:   受 益 權 經濟上的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行政上的受益權:請願權、訴願權。 司法上的受益權:訴訟權。 教育上的受益權:接受國民教育。 社 會 權 主要包括生存權、工作權和教育權等。近年來範圍逐漸擴大為弱勢族群權、 環境生態權和醫療衛生權等。也包括行政上的請求權,如請願和訴願權, 以及司法上的請求權,如訴訟權。   比較而言,受益權是較傳統的分類名稱,但內容較為明確,易於理解和掌 握;社會權是較新的分類,實際內容尚未確定,較難掌握其範圍,但具有容納 新興權利的優點。   經濟上的受益權 -----------> A 人民在個人的經濟能力之外,得向國家要求特別保護、扶助或救濟等權利。   行政上的受益權 -----------> B 人民在行政方面,得請求國家為一定的行為,以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人民因官署違法或不當處分,得依行政程序,陳述意見或訴諸救濟,以要求國家予以特定利益之權利。請願權與訴願權,即是行政上的受益權。   教育文化上的受益權 -----> C 人民在教育上有享受平等機會及特定利益之權利,其種類有基本教育免費、中等教育以上之獎勵、邊區教育之推展及其他補助與獎勵。   司法上的受益權 -----------> D 人民的權利自由,遭受不法侵害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給予公正裁判的機會。依我國現行司法組織及制度,司法上的受益權,可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選舉罷免訴訟,分別由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及行政法院管轄裁判之。 受益權   受益權(積極人權):乃基於社會國家之理念,由政府採積極的作為,以保障人民過著尊嚴生活之權利的總稱。包括: 1. 經濟上的受益權-生存、工作權、財產權  (1) 生存權:個人的生命應受尊重和保障,且生活應受到基本的照顧,如生存發生困難時,得請求國家予以扶助。國家應使人民維持其合於人性尊嚴之程度的生活。  (2) 工作權:個人有權自由選擇工作,國家對於有工作能力的人,應保障其能選擇和其身分、 才智相適應之適當工作。勞方為保障其工作自應享有團結權、團體交涉權與爭議權。勞方擁有工作權之後,始有生存能力,因工作才有機會累積財富,才有享受財產權之可能。  (3) 財產權:個人對於其所有的財產,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不受國家權力非法侵犯之權利。對智慧財產權EX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之保護,屬之。 行政上的受益權-請願權、訴願  (1) 請願:係人民就某些事項(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維護其權益),向國家機關(行政機關或 民意機關)陳述願望之權利。請願,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受理機關對請願事項,有接納與否的自由。  (2) 訴願:是人民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其權利受損害時,請求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行政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適當,並為一定決定之權利。 3. 司法上受益權-訴訟權: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向法院提起救濟,請求裁判之權利。訴訟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 4. 教育上的受益權-國民義務教育 受益權(積極人權):乃基於社會國家之理念,由政府採積極的作為,以保障人民過著尊嚴生活之權利的總稱。   受益權是指 民於經濟、行政、司法及教育上,有向國家主張由其 享有某種利益的權利,而受法律保障‧我國憲法保障的受益權分為四類: 1.經濟上的受益權:是指生存、工作及財產等權利 例如 : 低收入戶可請領生活補助金;失業勞工可申請就業輔導,符合特定條件者可領失業津貼;透過專利制度以保護發明人的智慧財產權‧ 2.行政上的受益權:是指請願、訴願等權利‧所謂請願權,是當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個人權益的維護有意見,人民有權利向政府機關陳述其願望;所謂訴願權,是當人民因政府機關違法或不當處分而損害其權益,人民有權利向相關單位要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3.司法上的受益權:是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權利‧ 當人民的權利受到政府或私人的不法侵害時,可以透過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其權益‧ 4.教育上的受益權:是指人民享有義務教育及教育補助等權利‧ 另一範例說明 http://cyws.sclub.com.tw/redirect.php?tid=79&goto=lastpost 受益權(積極人權):乃基於社會國家之理念,由政府採積極的作為,以保障人民過著尊嚴生活之權利的總稱。包括: 1. 經濟上的受益權-生存、工作權、財產權  (1) 生存權:個人的生命應受尊重和保障,且生活應受到基本的照顧,如生存發生困難時,得請求國家予以扶助。國家應使人民維持其合於人性尊嚴之程度的生活。  (2) 工作權:個人有權自由選擇工作,國家對於有工作能力的人,應保障其能選擇和其身分、 才智相適應之適當工作。勞方為保障其工作自應享有團結權、團體交涉權與爭議權。勞方擁有工作權之後,始有生存能力,因工作才有機會累積財富,才有享受財產權之可能。  (3) 財產權:個人對於其所有的財產,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不受國家權力非法侵犯之權利。對智慧財產權EX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之保護,屬之。 行政上的受益權-請願權、訴願  (1) 請願:係人民就某些事項(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維護其權益),向國家機關(行政機關或 民意機關)陳述願望之權利。請願,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受理機關對請願事項,有接納與否的自由。  (2) 訴願:是人民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其權利受損害時,請求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行政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適當,並為一定決定之權利。 3. 司法上受益權-訴訟權: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向法院提起救濟,請求裁判之權利。訴訟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 4. 教育上的受益權-國民義務教育 受益權(積極人權):乃基於社會國家之理念,由政府採積極的作為,以保障人民過著尊嚴生活之權利的總稱。 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329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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