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罪刑法定原則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於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之實質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習慣不得作為刑事審判的直接法源 ~正確。 (B)否定絕對不定期刑 ~正確。 (C)禁止類推適用 ~正確。 (D)絕對禁止溯及既往 ~錯誤。 ~解析 : 「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 一、「習慣法禁止原則」=「禁止以習慣法作為可罰性的基礎」: 「法官」審理「刑事案件」,只能夠以「成文法」作為「處罰」的「法律依據」,而「不能」援用「習慣法」作「不利於」行為人之「有罪判決依據」,因為「習慣法」並「未經過一定」之「立法程序」而加以「條文化」,故有「未盡明確之處」,極易「侵及」人民之「自由」與「權利」。 二、「類推適用禁止原則」=「禁止類推適用」: 「禁止」以「類推適用」而「新創犯罪構成要件」或「超出法條可能意義」而「擴張」了「犯罪構成要件」之「涵蓋範圍」及「加重刑罰」與「加重保安處分」,《刑法》因為有「類推禁止原則」之「限制」,個人之「自由」與「權利」才「不致於」受到「國家公權力」不可「預見」之「限制」與「剝奪」。 ※ 又「類推禁止」僅在「禁止創設刑罰」或「禁止加重刑罰」,此原則乃在「保護行為人」,故「晚近」學者「通說」認為應採「相對禁止」,亦即倘若「適用結果有利」於「行為人」,則應「例外地允許」。換言之,應「容許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 三、「溯及既往禁止原則」=「禁止溯及既往」: 「除非」有「事前公布施行」之「法律存在」,否則「不能處罰犯罪」。亦即,《刑法》之「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之「行為」,而「不得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之行為。 四、「明確性原則」=「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之明確性」=「絕對不定期刑禁止之原則」: 指「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須「明白」而「確定」,不得以「法律」所「不承認」之「刑罰」科諸「行為人」。其次,對於「行為人」所「宣告」之「刑罰」,應以「可確定」者為「原則」,故唯有符合「明確性原則」而「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始能使「立法意旨」以及「刑罰權」之「界限」,明確地顯現出來,而使《刑法》具備「保障人權」之「功能」。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禁止類推適用刑法溯及既往禁止原則禁止溯及既往絕對不定期刑禁止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習慣不得作為刑事審判的直接法源習慣法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