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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增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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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增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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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增 第二條部分條文: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增第三條部分條文: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結: 總罷 1/4立提議 2/3立同提 人半過 不信 1/3立連署 1/2按讚 行辭職 覆議1/2按讚 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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