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就是刑法上恐嚇安全罪,在法律上,所謂的恐嚇,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被害人心中產生恐懼與不安的感覺,擔心自己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安全受到危害。 關於本條的適用,如果是以合法正當的事通知對方,雖然對方心中感到害怕,也不會構成恐嚇安全罪,玄玄的行為是希望七刀趕快還錢否則就要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每個人合法的權利,就算用這個訊息通知對方,也不會構成恐嚇安全罪,同樣是經常發生的狀況就是發生車禍事故,被害人通知對方,如果再不來和解就要告他過失傷害,這樣的通知也不會構成恐嚇安全罪。 但是請千萬記住一點,雖然爭議的發生是合法的,但是以不合法的方法通知依然有可能構成恐嚇安全罪,舉例來說,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再不還錢(和解)就上法院告你」這句話雖然是合法的,但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再不還錢(和解)就要找人砍死你」這句話就是違法的,因為砍死人並不是一個合法的行為。..
關鍵字:
刑法第305條、
名譽、
恐嚇安全罪、
生命、
自由、
致生危害於安全、
財產、
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