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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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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民法制度之消滅時效規範之對象,依民法第125 條規定,僅限請求權。 1.就民法第767 條規定,所有權人具有物上請求權,得對不法侵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返還所有物("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請求權)或防止妨害(妨害防止請求權),權利性質上屬請求權。"原則"上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餘地,受到民法第125 條規定之限制。 2.惟就不動產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依大法官解釋第107號、第164 號解釋意旨及通說見解,就「已登記不動產」因權利狀態已透過登記加以公告明示,並無權利難以舉證之顧慮,故就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民法第125 條之規定,即無消滅時效之適用,縱超過15 年,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主張物上請求權,不受消滅時效之限制。 3.至於「未登記不動產」,因無未有公示,仍有舉證困難之問題,其物上請求權仍應民法第125 條之適用餘地,若所有權人未於15 年內行使權利,該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第 962 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第 96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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